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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忙开“准校车” 被记24分罚1700元(图)

发布时间:2017-05-06 14:45:59  |   来源:广西新闻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0
一辆喷涂了校车标识的客车没有悬挂号牌,被拦下进行检查。广西新闻网通讯员 林增崇供图广西新闻网玉林5月5日讯(通讯员林增崇)5月5日,玉林

一辆喷涂了校车标识的客车没有悬挂号牌,被拦下进行检查。广西新闻网通讯员 林增崇供图

广西新闻网玉林5月5日讯(通讯员 林增崇)5月5日,玉林市博白县顿谷镇驾驶人庞某帮忙驾驶一辆已喷涂校车标识的“准校车”准备到车管所上牌的途中,被交警部门查获,并被记24分、罚款1700元。

当天上午,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民警在省道212线玉州区陆川路口处开展全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统一行动。9时54分,执勤民警发现一辆车身已经喷涂了校车标识的客车没有悬挂号牌,便拦下该车进行检查。

检查中,民警发现该车所持的“桂B36L××”临时号牌有效期至2017年2月17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此时该车已经不具备在道路上行驶的资格。另外该车驾驶人庞某持有C1驾驶证,但该客车属于19座的中型客车,必须持B1类驾驶证才能驾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庞某因驾驶营运载客汽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记12分,罚款1500元;因驾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被记12分,罚款200元。

庞某表示,当天早上他应某幼儿园园长的邀请,帮忙把车辆开往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准备登记上牌,没想到却违法了,今后一定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

交警提醒,驾驶人驾车时一定要对照所驾车辆是否与自己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相符,驾驶的车辆必须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的清晰、完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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