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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到他人爱犬拒不归还又弄丢 拾得者被判赔950元

发布时间:2017-05-06 10:05:04  |   来源:广西新闻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01
拾到他人爱犬拒不归还,没过几天又弄丢拾得者被判赔偿狗主人950元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蔡梦婕核心提示捡到他人物品

拾到他人爱犬拒不归还,没过几天又弄丢

拾得者被判赔偿狗主人950元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蔡梦婕

核心提示

捡到他人物品不还,有可能涉嫌侵占罪;但如果捡到别人的宠物,不仅不归还还把狗狗弄丢了,会不会变成一笔糊涂账?南宁两名年轻人为这件事较真,打起了官司。4月26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陆某拾得张某养的哈士奇犬之后,未能妥善保管遗失物,致哈士奇犬再度走丢,陆某需承担责任,赔偿张某950元。

哈士奇“换”主人

原主人状告拾得者

今年20岁的张某养有一只哈士奇爱犬,但于2016年3月26日走丢。张某遍寻无果正要放弃,同年4月5日突然有朋友告诉他说,在南宁市农院路的盼盼宠物店看到了他的那只哈士奇。张某赶到该宠物店一看,店内的哈士奇正是自己的爱犬。

陆某坚称这只哈士奇归自己所有,张某只得与陆某带上哈士奇前往衡阳东路仁爱宠物诊所做鉴定。张某此前已经给爱犬办理了《养犬登记证》,经诊所医生鉴定后,最终确定该哈士奇犬就是张某11天前走失的狗狗。

鉴定结果出来后,陆某依然不肯将哈士奇还给张某。陆某坚称这只哈士奇是他从朋友的狗场花1000元购买的。接警民警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陆某坚持要张某偿还他买狗的1000元费用,最终调解不成功。

明明是自己的爱犬,陆某却不肯归还,张某遂将陆某告上法院,要求归还他的哈士奇。法院开庭后,陆某却说这只哈士奇已于2016年4月26日丢失,无法归还。张某遂更改诉讼请求,要求陆某赔偿1000元宠物购买费及精神损失费。



捡到物品未妥善保管

拾得者要赔偿失主

对张某的起诉,陆某坚称该条哈士奇是自己购买的,张某自己对宠物狗走失负有过失责任,因此产生的损失应该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事发时经专家鉴定确认陆某所有的哈士奇犬即为张某遗失的哈士奇犬。陆某虽然坚称他是向他人购买所得,并提交有一份《宠物买卖合同》为证。但陆某并未提交出卖人的身份信息及宠物买卖的相关手续,张某对此也不予认可。法院最终确认诉争的哈士奇犬为张某的遗失物。

由于该哈士奇犬被拾得者丢失,根据《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陆某明知其占有的哈士奇犬实际所有权人为张某,就应当妥善保管该宠物。但陆某将哈士奇犬丢失,以致不能返还宠物,所以应当折价赔偿。张某声称自己购买哈士奇犬花费1000元,陆某只认可800元,但从陆某自行提交的买卖合同中亦认可1000元的宠物购买价格,所以,法院确认陆某应赔偿张某1000元损失。

至于陆某辩称他养了这只哈士奇犬二十几天,张某应该补偿给他这部分饲养费,根据《物权法》第112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规定,法院仅支持陆某在不知情情况下饲养该哈士奇犬一天的费用50元。最终,法院判定陆某需赔偿张某损失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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