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未经许可,北流籍一男子陈某某到容县黎村某林场猎捕一只毛鸡。近日,陈某某被依法判处刑罚。
2016年11月8日,陈某某在未持有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猎捕证的情况下,到容县黎村镇某林场自然保护区非法猎捕一只毛鸡,陈某某在离开时被林场巡逻的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陈某某处提取到毛鸡一只。经鉴定,提取的鸟类为鸦鹃,俗称毛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陈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