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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自家变成"兵工厂" 非法制造枪弹或将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7-05-04 11:11:35  |   来源:广西新闻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1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日报记者张苑 通讯员覃福生 石丽萍)男子覃某在家里开起小作坊,从网上买回零部件,竟自制起枪支弹药来。他原以为只是自己“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日报记者张苑 通讯员覃福生 石丽萍)男子覃某在家里开起小作坊,从网上买回零部件,竟自制起枪支弹药来。他原以为只是自己“玩玩”,没想到竟触犯了刑法。近日,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对覃某提起公诉。

现年30岁的覃某是荔浦县人。他是个军事爱好者,平时喜欢摆弄仿真玩具枪。后来他听说,网上有制作气枪的零部件卖,便突发奇想,打算自己制作气枪。于是,覃某从网上购买了气枪的零部件,自己组装成一支气枪。覃某大获成就感,之后又从网上购买了制造气枪铅弹的机床、电锡炉、模板、铅条等工具及材料,在家中其所住的房间内制造气枪铅弹。覃某的“大动作”引起了领居们的关注,一些懂法的邻居立即报了警。

接到报警后,荔浦县公安局民警在覃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查获气枪1支、3种型号的气枪铅弹6043发、机床一台、电锡炉2个等物品。经检验,覃某非法制造的气枪能正常击发,其制造的3种型号的气枪铅弹铅元素含量均在98%以上。

近日,荔浦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覃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125条第1款,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3项的规定,非法制造气枪铅弹500发以上,应立案追诉;第二条第1项规定,非法制造气枪铅弹2500发以上,属于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据介绍,覃某非法制造气枪铅弹6043发,属于情节严重,或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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