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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在限购区内购买首套住房个贷首付比例不低于30%

发布时间:2017-05-03 14:04:47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1
5月2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决定在城关、七里河、安宁限购区域内实行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根据情况不同,个贷的首付

    原标题: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个贷政策

    在限购区内购买首套住房个贷首付比例不低于30%

    5月2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决定在城关、七里河、安宁限购区域内实行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根据情况不同,个贷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20%”提高至了“不低于30%”或“不低于40%”。该政策于5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录入中心系统但未发放的,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首套房个贷首付比例不低于30%

    《通知》中要求,缴存职工家庭在兰州市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20%提高至不低于30%;在兰州市非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按不低于20%的政策执行。

    兰州市户籍的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一套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在兰州市限购区域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20%提高至不低于40%;兰州市户籍及非兰州市户籍的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一套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在兰州市非限购区域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按不低于20%的政策执行。

    首套房二套房认定方式执行原标准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仍按《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兰住金〔2017〕10号)的规定执行。

  记者了解到,目前该中心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以申请人及配偶在中心信息系统的合计贷款记录次数为准。若申请人及配偶在中心信息系统无贷款记录或有一条贷款记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视同一套房或二套房予以认定;若申请人及配偶由于转让前次贷款所购房产,造成名下目前实际上无房或只有一套住房的,再次购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提供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二人名下无房或一套房查询证明,中心相应执行一套房或二套房贷款政策。未婚、离异或丧偶单身职工,有直系亲属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只考察主借款人的住房情况。(记者赵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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