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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机关事业单位“老人”退休费纳入社保发放

发布时间:2017-04-26 16:32:34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0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全省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一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我省参保单位改革前已退

    原标题:省人社厅等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老人”退休费纳入社保发放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全省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一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我省参保单位改革前已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老人”)纳入统筹基金列支的退休费统一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统一信息全面实施经办管理

    《通知》指出,社保经办机构应用统一的信息系统全面实施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待遇发放等经办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档案。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减,缴费工资等事项的变动情况,核定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并将征缴通知书交参保单位。参保单位按照地税部门采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缴费的相关规定,凭征缴通知书按时足额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缴入国库。对于不能按照核定的数额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的或对于出现溢缴情况的参保单位,地税部门不予征收。财政部门根据地税部门缴入同级国库情况,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资金全额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老人”退休费由经办机构发放

    《通知》明确指出,参保单位改革前已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老人”)纳入统筹基金列支的退休费统一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参保单位改革后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的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暂按《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包含工资增长率部分的老办法计算并进行预发(以下简称“中人”预发养老金),待“中人”待遇核定的相关配套政策明确后,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计发办法重新核定计发。“中人”待遇核定、职业年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其他经办管理业务,在政策规定明确及信息系统相应功能模块开发完善后逐步开展。

    明细算账通过差额结算解决清算

    《通知》还指出,此次资金待遇清算是“明细算账,全额记账,差额结算”的要求,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实际实施时间之间的错后期,以下简称准备期)所涉及参保单位及工作人员缴费资金和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清算工作。一是明细算账,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准确计算准备期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已由参保单位发放列支但应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老人”退休费“、中人”预发养老金和退休人员的调待增资部分。二是全额记帐。社保经办机构对准备期内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确认为缴费收入,参保单位已发放列支但应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老人”退休费、“中人”预发养老金和退休人员的调待增资全额确认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三是差额结算。在机关事业单位足额代扣代缴工作人员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参保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对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进行差额结算。

    另外,准备期内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记者朱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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