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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防雷中心城关区安全监测站原正副站长各获其罪

发布时间:2017-04-24 15:32:21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01
4月1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终审判决,以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张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即“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

    原标题:虚构业务、虚开发票套取公款

    甘肃省防雷中心城关区安全监测站原正副站长各获其罪

    甘肃省防雷中心城关区安全监测站原站长刘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业务、虚开发票通过第三方公司倒账等方式,违法所得333972元;甘肃省防雷中心城关区安全监测站原副站长张某,在明知刘某给其的8万元系利用虚假合同套取的甘肃省气象局公款的情况下将该8万元予以收受。4月1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终审判决,以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张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A

    事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甘肃省防雷中心系甘肃省气象局下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甘肃省防雷中心财物由甘肃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甘肃省防雷中心全部职工的工资、奖金均由甘肃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审核发放。张甲(另案处理)在任甘肃省防雷中心主任期间,在未经甘肃省气象局同意的情况下,伙同叶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决定利用虚构业务、虚开发票通过第三方公司倒账的方式从甘肃省防雷中心套取公款,以达到随意侵吞公款的目的。其中,刘某在张甲的安排下,套取公款497500元,刘某个人从中非法占有283972元。此外,刘某还采用虚报冒领奖金方式贪污公款5万元。张某明知刘某交给其的钱款是通过签订假合同虚开发票套取的公款,仍从中非法占有8万元。另查明,该案在侦查机关立案前,被告人刘某已向甘肃省气象局退回赃款,被告人张某也已向甘肃省气象局退回赃款。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某身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业务、虚开发票通过第三方公司倒账的方式套取甘肃省气象局公款私分侵吞,违法所得283972元,并采取虚报其他职工奖金金额,违法所得5万元,共计个人违法所得333972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某实施的犯罪行为是经时任甘肃省防雷中心主任张甲指使,在本次共同犯罪中不起主导作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其主动退回款项,亦可对其从轻处罚。

    张某在明知刘某给其的8万元系利用虚假合同套取的甘肃省气象局公款的情况下,将该8万元予以收受,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且已退回了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B

    判决

    据此,一审判决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万元;张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刘某向兰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表示其认罪伏法,愿意积极缴纳原判判决的20万元罚金,提出因其具有从犯、退清全部赃款等情节,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

    兰州市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期间,刘某表示自愿认罪并提交认罪悔罪书,能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因其系从犯且积极退缴赃款,犯罪情节较轻,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故依法宣告缓刑。

    据此,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刘某的定罪和罚金部分,及对原审被告人张某的定罪处刑。即“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撤销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刘某的处刑部分。即“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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