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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实控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 遭证监会罚没逾1.6亿元

发布时间:2017-12-23 10:11:55  |   来源:中国财经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2
2017年1月13日,何思模借用“朱琦”证券账户买入“易事特”股票后,于2017年2月3日至2月8日卖出。何思模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易事特公告称,2017年12月22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何思模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和“朱琦”证券账户高位卖出“易事特”且未如实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减持情况,在易事特披露高送转预案提案后,“易事特”连续五个交易日涨停。何思模涉嫌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公告,何思模于2016年12月1日、12月5日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卖出“易事特”1,200,000股和2,992,600股,卖出股数占持股计划总股数的96.15%,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79,782,529.33元。2016年12月5日,何思模将“朱琦”证券账户所持“易事特”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3,227,736.75元。上述交易扣除税费后共计获利83,010,266.08元。何思模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拟对何思模没收违法所得 83,010,266.08元,并处83,010,266.08元罚款。

  2017年1月13日,何思模借用“朱琦”证券账户买入“易事特”股票后,于2017年2月3日至2月8日卖出。何思模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何思模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

  公告称,上述行政处罚是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的事先告知,拟处罚对象为何思模,该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股票不会因此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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