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首页 > 国内资讯 > 安徽新闻 > 正文

以案说法:友情帮助致人受伤 “好心人”也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7-05-06 07:44:52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01
  安徽长安网讯老乡好心帮忙移动车辆,不慎却将车上的朋友闪到车下致伤,“好心人”需要承担责任吗?5月4日,潘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
  安徽长安网讯 老乡好心帮忙移动车辆,不慎却将车上的朋友闪到车下致伤,“好心人”需要承担责任吗?5月4日,潘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三人均为老乡,一起在外务工。杨某甲购买了一辆货车,遂雇家乡人丁某某为其驾驶车辆装运货物。雇用期间,杨某甲为了安全,曾告诫丁某某,不要上车顶,也不要让别人动车。4月的一天,丁某某驾驶车辆在江西一石料厂装运石子时,为了老板的利益,想多装运点石子,丁某某便擅自爬上了车高达4米左右的车顶。因在车顶上用铁锨推石子较困难,便示意站在一旁的老乡杨某乙进入其驾驶室,让其帮忙移动车辆,因丁某某没有站稳,加之惯性的因素,丁某某下意识的从车上跳到了车下而导致受伤。后经鉴定,丁某某达两处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雇佣期间受伤,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由于雇员丁某某在雇主杨某甲曾要求其不得上车顶,不得让他人动车辆的情况下,仍我行我素,其对站在4米左右车厢上的风险判断具备完全能力,却疏忽大意,主观上存有重大过失。据此,应减轻杨某甲责任,酌定由其承担50%的责任。杨某乙经丁某某授意下无偿挪动车辆,目的是为丁某某的利益,多装运石子,而非提供劳务,故杨某乙与丁某某之间不构成雇佣关系,而是形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纯粹生活层面的友情帮助。然而,因丁某某经验不足,站在4米左右快装满石子车顶上存在危险等方面仍依赖于杨某乙的指挥,而杨某乙疏于观察周围环境,对挪动车辆不当未能尽到应有的提醒义务,致使受害人丁某某陷入危险发生损害,存有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丁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对风险判断具备完全能力,却疏忽大意,主观存有重大过失,据此,应减轻杨某乙责任,酌定由其承担10%的责任。

  综上所述,潘集法院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雇主杨某甲赔偿丁某某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6731.6元;“好心人”杨某乙赔偿丁某某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346.32元。

  (淮南潘集法院 余占胜 岳园)

热点资讯
精彩推荐
出行指南针
每日能量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