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洪某某,2016年因盗窃罪被绩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洪某某社区服刑期间不服从司法所日常监管,经常夜不归宿,多次不按时报到、违规关闭定位手机,因此受到书面警告处分一次。绩溪县司法局对洪某某及其监护人进行了多次谈话教育工作,但效果并不明显。
2017年3月,洪某某以向朋友“借”手机为由,将朋友的手机骗到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把手机支付宝内余额转到自己支付宝内,并且将手机以700元的价格寄卖给寄卖行,所得钱款进行挥霍。公安机关将洪某某抓获后,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绩溪县司法局认定,洪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较差,不思悔改又受到行政拘留,已经严重违反相关法律,建议绩溪县人民法院对其撤销缓刑。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此次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对该县社区服刑人员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对强化在刑意识、遵守矫正规定、自觉接受社区矫正起到积极作用。(宣城绩溪县司法局 严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