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首页 > 国内资讯 > 江西新闻 > 正文

他为一个签名“花了”4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16-01-11 06:53:45  |   来源:中国江西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许蓉
  本报讯付蕾张健新法制报记者徐明报道:张某在一张40万元的欠条上签名替人担保,结果欠款人到期未还款,被欠款人将张某告上法院。日前,南昌

  本报讯 付蕾 张健 新法制报记者徐明报道:张某在一张40万元的欠条上签名替人担保,结果欠款人到期未还款,被欠款人将张某告上法院。日前,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邓某40万元及逾期利息。

  为朋友担保陷入纠纷

  2014年6月,贵溪某公司(发包人)与邓某等人(承包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1份,其中约定履约保证金为60万元。签约后,原告邓某向袁某转款60万元。此后,因各种原因,贵溪某公司与邓某等人无法履行建设施工合同,经协商,双方同意终止合同。

  2014年9月,袁某向原告邓某转款20万元。当年10月22日,袁某作为欠款人,出具欠条1张,欠条写明“今欠到邓某人民币40万元”,并“承诺2014年10月25日支付欠款一半,剩余款项在2014年11月11日还清”。张某是中间人,又是双方的朋友,遂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名。

  然而,此后袁某未按约还款,张某也未履行担保之责。追讨多次未果后,邓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被告称遭胁迫却未举证

  在2015年7月16日的第一次庭审中,张某提出其在欠条中签名是受原告邓某胁迫所为,要求延期举证和开庭审理。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予以准许,并要求被告张某就其辩称意见在庭审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报案。然而,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被告张某未提供任何证据,也未参加第二次开庭审理。

  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袁某在建设施工合同终止后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邓某保证金40万元,被告张某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名,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张某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归还原告邓斌款40万元及逾期利息。

  ◎点评

  保证人应当承担全部债务

  《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债权人将保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此外,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热点资讯
精彩推荐
出行指南针
每日能量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