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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北山镇狮山村土地确权存在极大的不公平情况- 新华

发布时间:2016-01-29 15:36:40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盛阳
  我是狮山村自力组人,2009左右大学毕业后户口回迁本村本组农村户口,2011左右嫁出,现在在长沙县星沙工作,工作和生活都在星沙。一直以来村里

  我是狮山村自力组人,2009左右大学毕业后户口回迁本村本组农村户口,2011左右嫁出,现在在长沙县星沙工作,工作和生活都在星沙。一直以来村里每户成员都能分到一亩二分地,但是这次村里进行的土地重新确权确将我的那一亩二分地收回了,理由是因为我已 经结婚了!纵观全国各个地方的农村,也有许多类似关于出嫁女土地承包问题的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多地也将男女平等原则落实到了具体条款中,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和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等家庭成员土地承包权益。不得剥夺妇女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物权法也提出,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里面就讲了确权应该确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既然我的户口仍留在本村,也就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我有权享受与其他集体经济成员一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方式所取得的法定的用益物权,每人均是承包共有人,依法享有自己一份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剥夺其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本人虽然外嫁,但在外嫁地并未获得承包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由此可见出嫁女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仍然享有原居住地的承包地。

  另外对于集体组织经济成员的资格问题,国家政策解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保,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首先我是出生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且有进行户籍登记,我现在还正常的生存,生活着,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我的父母亲也都是此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在法律上来讲我仍然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不是政府一句话就能剥夺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的!

  我有权享受与其他集体经济成员一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忘政府能够深入调查此情况,维护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应有的权益。

    来自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长沙县政府办公室) 的调查回复  

    网友“xcandor”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对于您反映的问题,现做如下回复:

  一、我镇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作为一件非做不可,必须做好的大事来抓,从我镇农村的实际出发,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操作程序,依法、规范、稳妥地推进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您为狮山村自力组人,2009左右大学毕业后户口回迁本村本组,2011左右嫁出,现在在浙江工作,工作和生活都在浙江。该组认为您一是多年在外工作(长期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二是不赖以土地为生存资料;三是已经完全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只是户口挂在本组。基于以上三点,组集体一致认为您已经丧失了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具备土地承包资格。

  三、我镇认为该组的处理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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