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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书院路护栏十多天来屡被人推倒

发布时间:2016-01-05 12:09:14  |   来源:红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许竹
长沙书院路护栏十多天来屡被人推倒


长沙书院路,工作人员将被推倒的护栏扶起。供图/城管部门

  红网长沙1月5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张树波 方瑜 实习生 李佳兰)从2015年12月24日开始,长沙书院路的护栏几乎天天都会离奇倒在地上,有时是一两百米,有时甚至是数百米。城管部门起初以为是车祸,但同一路段的护栏怎么会每天都被撞倒?

  1月4日凌晨,书院路附近小区居民突然听到巨大声响,路上的护栏再次倒了一地,但现场并没有“肇事车辆”,只有一名中年男子站在马路中间,骂骂咧咧向护栏走去……             

   凌晨巨响 护栏像多米诺骨牌倒一地

  长沙市民小姜住在书院路附近小区,1月4日凌晨零点多,小姜正在家中看电视,突然听到屋外传来巨大的声响,小姜以为发生了车祸,便从窗户探出头去查看。

  “只看到护栏倒了一地,马路中间站着一名男子。”小姜说,她四处寻找都没有找到“肇事车辆”,而男子接下来的举动,让她大吃一惊。

  只见男子嘴里骂骂咧咧的,一边骂一边沿着马路中间往前走,等到了护栏边上,男子突然开始摇晃护栏。“晃了几下后,护栏像多米诺骨牌一样被放倒在地。”小姜说,男子继续往前走,至少推倒了三四百米的护栏。

  男子推倒护栏的整个过程都被小姜用手机拍下。“他五十多岁的样子,说的不是长沙话。”小姜说,看到男子还没准备罢手,她赶紧拨打110报警,民警很快赶到现场,“警察来的时候,那个人还没有离开。”

   走访调查 多起护栏倒地都是同一人所为

  1月4日上午10点,记者来到书院路事发现场,推倒的护栏已经被重新扶起,路面交通恢复了正常。

  “从去年12月24日开始,护栏几乎天天被推倒。”长沙市城管局交通设施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张志波说,此前,他们曾接到民警通知,或者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路段护栏倒地,每次都会安排人过来恢复。

  张志波说,开始以为是交通事故导致的,后来通过走访发现,护栏倒地并不是意外,而是人为导致。有次护栏被推倒后,砸中了一辆过往车辆,110也出警了。经过调查发现,推倒护栏的是一名醉酒中年男子。

  “每次推倒后,都要安排三四个人来恢复。”张志波说,有时护栏会被推倒一两百米,最长的时候,从南湖路隧道口一直到劳动路口,书院路这个路段的护栏都被推倒了。

  张志波说,该路段有三所小学,车流量比较大,男子推倒护栏的行为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事发后,他们都会第一时间安排人员处理,然后再报警,民警也曾将当事男子带回派出所。让他们无奈的是,事后男子还是会继续搞破坏,“我们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当事男子一个人独居 平时爱喝酒

  1月4日中午,记者跟随城管队员来到当事男子李某的家中,他的家是书院路旁一栋简易民房,李某正在休息,穿着红色毛衣和蓝色秋裤。门口摆放着很多空啤酒瓶,看到陌生人来,李某从房内出来,嘴里说着什么。

  对于推倒护栏的事,李某并未否认,他称已经推倒了不止一次,至于为何要推倒护栏,他并没有说明原因。李某说,他今年56岁,家里就他一个人。对于记者提出的问题,李某却答非所问。

  1月4日下午,裕南街街道杏花园社区工作人员表示,李某属于外来流动人口,已经在附近住了十多年,原先曾在一门店打工,后来自己在路边洗车,“他在路边流浪,社区安排了杂物间给他住。”

  “考虑到他家庭条件差,过年过节社区会去慰问。”该工作人员说,李某有个儿子,但平时没有来往,现在只有他一个人,比较喜欢喝酒,酒后会有一些过激行为。“之前他还裸奔过,怀疑他有精神障碍但并没有做过鉴定。”

   律师说法

   恶意毁坏马路护栏属违法行为

  对于男子推倒护栏一事,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熊麒律师表示,马路护栏是为了保护行人以及过往车辆而设置的,依法属于公共财物。行为人恶意进行毁坏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熊麒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熊麒称,如果行为人经过鉴定存在精神疾病的,则在面临处罚时会根据精神状态而有所区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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