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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对象厦门买房付全款没过户 遭遇“一房两卖”

发布时间:2016-11-22 12:52:30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0
    限购对象买房,付了全款却无法过户,不幸又遇“一房两卖”。这种情况下,购房者能否追回房产?为此,购房的陈先生将房东告上法庭。  此前,海沧区法院曾受理了一起这样的限
  

  限购对象买房,付了全款却无法过户,不幸又遇“一房两卖”。这种情况下,购房者能否追回房产?为此,购房的陈先生将房东告上法庭。

  此前,海沧区法院曾受理了一起这样的限购纠纷。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陈先生没有购房资格,讼争房产所有权应归“善意第三人”。

  陈先生说,他没有想到,房东收了自己的购房款,却还把房子卖给了第三方杨先生。因此,他起诉要求,房东将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第三方杨先生也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

  经查,陈先生此前和房东的委托代理人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为79万元。合同签订后,陈先生依约分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然而,当陈先生最后一笔余款付给房东的代理人后,房东却将房产卖给了第三方杨先生。

  法院判决:房产归“善意第三人”

  海沧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讼争房产所有权应归第三人杨先生。

  法院认为,陈先生是外地户籍,他明知自己没有购房资格,买房子也不能办理过户,却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房东代理人。签订合同后,他也没有进行登记备案等手续,可见,陈先生与房东的房屋买卖未能发生对外公示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而第三人杨先生是与房东本人签订的合同,更能体现房东的真实意思。第三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后,不但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了部分购房款,进行网上报备,也与房东一起到市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

  而且,杨先生不仅已经到房管局送件,也实际入住、使用讼争房产,依法应当优先取得讼争房产所有权。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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