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3 法院判决返还汽车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原告姚欢向法庭提出,在他购车时,郝梦确实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和保险费,但总共只有5万多元。因欠款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故法院未予彻查郝梦究竟支付了多少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郝梦向原告姚欢出具的借条表明原被告之间系借用关系,且这张借条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应当予以遵守,故被告应当返还从原告处借用的车辆。 至于该车借用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和违章责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且无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借用期间发生的一切交通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案解决。被告郝梦辩称购买该车时她出过资,要求在返还其购车款后才返还车辆,因其要求返还购车款的请求既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又与本案不属于同一当事人(郝梦是与姚乐发生的经济纠纷),应另案解决。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5月上旬,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郝梦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姚欢的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