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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合伙买车 分手后女方扣车讨钱被判还车(图)

发布时间:2016-05-21 02:30:03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何显飞  |   责任编辑:徐忠彪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女青年郝梦(化名)与男友姚乐(化名)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轿车,此车登记在姚乐的哥哥姚欢(化名)名下。双方分手后,郝梦以借车为由将此车扣押,以此逼迫姚乐偿还她的购车款。昨(19)日,审理此案的顺庆区人民法院法官杨发光告诉记者,郝梦要求姚乐返还购车款与其借车不还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法院判决郝梦返还汽车。

  Part1 借车为由扣车索债

  现年25岁的郝梦,是顺庆区人,几年前,她经人介绍,与住在同一城区的小伙子姚乐相识,不久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

  2015年4月,姚乐与郝梦准备共同出资购买轿车,郝梦从银行取出存款,交给了姚乐,但姚乐因为住房系按揭贷款被抵押,不能贷款买车,他便委托哥哥姚欢帮忙,后以姚欢的名义按揭贷款购买了一辆轿车,该车的购车发票、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以及按揭贷款人均是姚欢。

  后郝梦与姚乐分了手,双方约定,车子归姚乐,姚乐以后偿还郝梦支付的购车款。此后,此车实际归姚乐使用,姚乐一直委托姚欢负责偿还按揭贷款。

  然而,由于郝梦与姚乐的经济纠纷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于是,2015年11月5日,郝梦找到姚乐借车,姚乐心想,他买车时郝梦也出了钱,至今还没有还她,于是便把车借给她使用,双方口头约定3到5天内还车。姚乐要求郝梦向姚欢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姚欢的车到重庆,于2015年11月5日14点25分离开停车场,到交车时间中途的一切交通责任由我郝梦承担。

  后郝梦把车开到一家停车场停下,几天后, 虽经姚欢、 姚乐兄弟俩多次催要,郝梦均以姚乐买车欠她的钱为由,拒不返还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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