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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符合条件的参保女职工将补发生育津贴

发布时间:2016-05-19 10:19:16  |   来源:中安在线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徐忠彪
5月18日,记者从马鞍山市医保中心了解到,从今年1月1日起,马鞍山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将为2015年10月11日以后分娩、符合文件规定的参保女职工补发政策调整后应增发的生育津贴。

  中安在线讯 据皖江晚报报道, 5月18日,记者从马鞍山市医保中心了解到,从今年1月1日起,马鞍山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将为2015年10月11日以后分娩、符合文件规定的参保女职工补发政策调整后应增发的生育津贴。

  据了解,为进一步完善马鞍山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女职工权益,根据省人社厅文件规定,马鞍山及时出台了文件,调整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具体标准为: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政策和马鞍山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按0.5%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除享受5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一是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二是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2016年1月16日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已生育的女职工,至2016年1月16日98天产假仍未到期,按照《条例》规定延长60天产假的,延长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2016年1月16日之前生育的女职工享受延长2个月产假生育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晚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已享受的予以抵扣。

  目前,该市医保中心在保证当月生育津贴按时发放的同时,正在加班加点统计核对参保职工数据,对2015年10月11日以后分娩、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参保女职工,将补发政策调整后应增发的生育津贴。

  为方便参保职工,符合补发条件的女职工无需再办理任何手续,补发的生育津贴将直接汇入女职工本人前期领取生育津贴的银行卡中。广大参保女职工如有疑问,可打电话咨询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科,电话号码:0555-2354129。(记者柴胜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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