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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途中出意外 游客也能成为“第一责任人”

发布时间:2015-12-12 07:13:29  |   来源:中国宁波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许竹
旅行途中出意外 游客也能成为“第一责任人”


庄 豪 绘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是旅游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老年游客,由于自身身体机能、安全意识、自救能力,以及旅行社的服务标准等原因,摔伤、突发疾病等意外事故并不鲜见。那么,旅行途中出现意外,谁负主要责任?法官特别提醒,游客也是自身安全的重要责任主体。

老人旅游途中意外身亡

今年3月,某老年公寓组织包括李老伯在内的13位老人参加一个休闲8日游项目。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不提供导游,由老年公寓派工作人员张某陪同。旅行途中,李老伯觉得身体不舒服,便在告知张某后回酒店休息。次日,张某多次去李老伯房间探望,并建议其就医,李老伯都回复“休息一下就行”。当天下午5时多,张某再次去探望,发现李老伯神志不清,便立即拨打120求助。无奈错过最佳治疗时间,没能挽回李老伯的生命。随后,李老伯的女儿将老年公寓和旅行社告上了法庭。

余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年公寓组织老人出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张某在发现李老伯不舒服后,虽多次看望,但未及时与老年公寓和李老伯的家属联系,存在一定过错,因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单位承担。而李老伯在旁人多次劝说下拒绝就医,其应负主要责任。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已释明了安全注意事项,事发当日安排的系自由活动,而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协助送医救治,法院认为其已尽到相应义务,不应负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老年公寓对李老伯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共计6万元。

游客也能是第一责任人

“旅游人身意外引发的案件,一般涉及三方责任主体,即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和旅游活动组织者,前两者通常是旅行社和景点管理单位,后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法官解释,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游客也是自身安全的责任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作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旅行社与景点管理人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旅行社与游客在签署旅游合同时都会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若旅行社在服务过程中应尽而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提醒和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法律还规定,在类似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责任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作为旅游活动的参与者和旅游服务的接受者,游客也是自身安全的重要责任主体。

外出旅游谨记三点

旅游已成为当下人们休闲的主要方式之一,结合以往受理的该类案件,为尽量避免旅行中的意外事件,法官提醒要注意三个事项。

首先,要选择正规的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合同的免责条款,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应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尤其是老人,应如实将身体状况、病史告知旅行社。除携带平时服用的药物外,还应备有感冒、腹泻、止痛之类的药物。最后,建议购买一份合适的短期保险。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人身意外险种类繁多,每一款产品细则条款不同,在年龄等条件上的限制也各不相同,游客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险种。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陈文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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