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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将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物减排

发布时间:2015-12-30 09:20:40  |   来源:天山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许蓉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逯风暴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印发,12月29日,新疆都市报记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逯风暴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印发,12月29日,新疆都市报记者获悉,《办法》旨在发挥市场机制推进环保和污染物减排。

  《办法》规定,初始排污权的核定,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州、市)初始排污权的核定总量应不超过上级下达的区域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可储备一定量的排污权。

  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由政府按照核定结果定额出让,即缴纳排污权使用费方式取得,试点初期暂缓征收排污权使用费,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对试点初期自愿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单位,在全面开征排污权使用费后给予征收优惠。《办法》实施后的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均需按核定结果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有偿取得。

  《办法》规定,排污权使用费的收取,按照对排污单位的管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排污权交易采取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公开挂牌、拍卖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排污权交易实行基准价制度,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基准价。基准价可参考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确定。

  排污权交易完成后,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排污权变更登记手续。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核发、变更或注销排污许可证。

  《办法》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无排污权(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超排污权(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排污单位应当准确统计污染物排放量,主动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装置,与当地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联网,并确保装置稳定运行,数据真实有效。

  排污权:指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排污权有偿使用:指排污单位在缴纳排污权使用费后,依法使用排污权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指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在指定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开交易以及政府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出让或回购排污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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