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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房屋养老金”交存将调整

发布时间:2015-12-09 09:21:14  |   来源:天山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许竹
  新疆网讯(记者王媛媛报道)12月31日起,市民在购买商品住房后,将按照房屋建造成本价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此前,首府2000年后建设的商品住


  新疆网讯(记者王媛媛报道)12月31日起,市民在购买商品住房后,将按照房屋建造成本价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此前,首府2000年后建设的商品住房,维修资金由住户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纳。

  12月8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维修资金监管办了解到,经市政府批准,《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31日正式执行,这也是乌鲁木齐首个针对维修资金出台的管理办法。其中跟市民息息相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交存标准方面也有了变化。

  《办法》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其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商品住宅、非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按照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置电梯的,按照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交存。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每平方米价格,并不是市民购买住房的房价,而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即房屋建造成本价。届时,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国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样更能体现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公平性,同一栋楼业主不会因为房价不同,而导致维修资金交存不一致。另外,部分已购房但尚未缴纳维修资金的业主也不必担心,在《办法》实施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仍按老标准(即购房款2%)缴纳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交存;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维修资金监管办主任袁卫华介绍,目前乌鲁木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量日益增大,随着首府商品房住宅小区房龄逐步增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然老化,自然损坏的程度日益加重,维修资金的使用已出现高发阶段。所以针对乌鲁木齐的实际情况,制订一个政策性、操作性强的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已迫在眉睫。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俗称“房屋养老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乌鲁木齐市从2000年开始筹集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至2015年11月共归集专项维修资金50.83亿元,全市共有1659个小区,653365户业主建立了维修资金,维修资金支用审批1.86亿元,涉及21.86万户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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