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首页 > 国内资讯 > 天津新闻 > 正文

和平区出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12-30 16:17:24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许蓉
  天津频道 日前,和平区审议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覆盖全区居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构建全区公

  天津频道 日前,和平区审议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覆盖全区居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构建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总体目标、指导原则、体系建设、实体平台建设、服务补贴、机制建设等内容。

  《方案》指出: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公证、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等法律服务;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按照坚持政府主导、城乡一体、服务均等、因地制宜的原则,努力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2015年,在全区全面推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到2017年底,全区基本形成供给充分、保障有力、管理规范、运行高效、覆盖全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设施网络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全面、形式丰富,管理、运行和保障机制完善,服务质量显著提升,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共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格局,使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方案》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涵盖了法律援助服务、公证法律服务、普法宣传服务、基层调解服务、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其他司法行政服务等6大类、15小类、43项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目前,和平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已经建成,新增的82名工作人员正逐步落实到位。

  在公共法律服务补贴标准的规划和制定方面,《方案》调整补充了补贴依据,细化了补贴类目,并结合和平区工作实际,较大提高了补贴标准,公共法律服务所需补贴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做好补贴发放工作,保障了各级各类公共法律服务资金落实到位。

  和平区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和平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民心工程,将根据和平区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服务工作的需要,及时审查、调整指导标准,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体系建设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确保落实到位;发挥区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体系建设工作。(完)

热点资讯
精彩推荐
出行指南针
每日能量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