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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一男子与女友前男友起争执 持菜刀砍伤3人

发布时间:2015-12-30 16:00:06  |   来源:西部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武敬哲
白水县一男子因与女友前男友打电话时发生争吵,便携带菜刀前往约定地点说事,熟料话不投机发生打架,男子持菜刀砍伤女友前男友一方3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持刀故意伤害被害

  白水县一男子因与女友前男友打电话时发生争吵,便携带菜刀前往约定地点说事,熟料话不投机发生打架,男子持菜刀砍伤女友前男友一方3人。日前,白水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文某、宋某医疗费、误工等费分别为7531.91元、27287.61、12550.91元。

  2014年8月31日凌晨1时许,杨某与其女友王某两次接到王某前男友田某的电话,杨某与田某在电话中话不投机发生争吵,随后双方约到白水县环城路新广场说事。杨某从房间拿把菜刀前去赴约,女友王某等人跟随。路经白水县东风路一家饭馆门口时遇见田某、文某、宋某等人。双方争吵中,前男友田某先对王某拳打脚踢,现男友杨某看到女友被打,便冲上前与田某等人发生打架。

  在打架过程中,杨某用携带的菜刀将田某、文某、宋某砍伤。经白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宋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田某受伤后,在白水县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631.91元,后又支付了鉴定费700元。文某受伤后,先后在白水县医院、西京医院等医疗机构治疗,花去医疗费共计22161.11元,支付救护费用1800元,支付了鉴定费800元、交通费526.5元。宋某受伤后,先在白水县医院检查、治疗,花去医疗费731.31元,后又在渭南住院8天,花去医疗费10159.60元,共计花去医疗费10890.91元,后又支付了鉴定费700元。田某、文某、宋某受伤后均造成一定的误工和护理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田某、文某、宋某,致三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田某、文某、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救护费是因被告人杨某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造成的,且属物质损失,被告杨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故对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及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王培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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