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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医疗救助办法元旦起实行 有车家庭不救助

发布时间:2015-12-30 07:54:00  |   来源:西部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许蓉
从下月起,西安市困难群众等五类人住院最高可获得15万元的医疗救助款,这得益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西安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具体救助标准见右侧


  从下月起,西安市困难群众等五类人住院最高可获得15万元的医疗救助款,这得益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西安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昨日,西安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侯勇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救助对象包括五类人

  《办法》明确救助对象为西安市户籍五类人员:重点救助对象即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即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群众;区县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采取住院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参合(参保)相结合的救助方式进行。(具体救助标准见右侧制图)

  侯勇表示,此次将因病致贫、患重病的对象也纳入救助范围,突出了对城乡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个人支付部分负担过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

  六类行为不予救助

  因六类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自杀、自残、酗酒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手续办理完之后未能在12个月内申请医疗救助的;不能按照区县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有机动车家庭不救助

  《办法》规定,其他救助对象必须依照《西安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对其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符合收入及财产认定条件后,再结合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综合审定。其中关于收支水平认定条件明确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家庭总收入在扣除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纳入救助范围:家庭存款及有价证券总金额高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金额;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及拥有别墅的;家庭拥有机动车辆(作为家庭唯一经济来源的营运车辆和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除外)。

  此外,对救助金额达到年度封顶线,但仍需承受高额自负费用,影响到基本生活的家庭,或其他不符合上述各类救助对象认定条件但遭遇家庭难以承受高额医疗支出的,可经县(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相关减免后适当给予医疗救助。

  侯勇透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正在搭建中,将集合公安、房管、工商、税务、民政、人社系统的数据库。此外,定点救助医疗机构全面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对持五保证、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认定卡等有效证件就诊的救助对象,减免挂号诊查费,对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收取住院押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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