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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半年 为何还替新东家发工资

发布时间:2015-01-26 15:18:53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杨振鹏
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辩称,培训中心已转让给戴某,双方约定一定期间内允许戴某使用该公司的名称,但债权债务由戴某负责。戴某没有到庭。

  一家教育咨询公司将杨家坪培训中心转让给私人,其中一个员工因数月未领到工资诉至法院。公司称,培训中心已转让,工资应由现在的老板支付。但是,日前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该公司支付现在这个老板所欠的薪资。这是为什么呢?

  九龙坡区法院查明,2012年9月1日,余某与位于九龙坡区杨家坪的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进入该公司杨家坪培训中心上班。2013年1月,培训中心经营场地和经营权转让给了戴某。当年,由于8月1日~10月15日没有领到工资,余某找到老板戴某要求结算薪资。当年10月29日,戴某承诺次月结清余某工资1.7万元,但没有履行承诺。随后,余某将教育咨询公司和戴某起诉到法院。

  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辩称,培训中心已转让给戴某,双方约定一定期间内允许戴某使用该公司的名称,但债权债务由戴某负责。戴某没有到庭。

  九龙坡区法院审理认为,戴某个人不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余某要求戴某支付工资缺乏法律依据。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和戴某都没有证据证明余某知晓转让协议,因此该协议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时,该公司与余某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所以在余某继续提供劳动的情形下,由戴某负责债权债务的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一审判决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余某工资1.7万元。

  教育咨询公司上诉。日前市五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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