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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养老服务十项政策

发布时间:2015-12-30 08:07:50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武敬哲
  ——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引领作用  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总体规划(2015-2020年)》《社区老年人专业养护设施建设规划(2015-2020年)》《社区公共无障碍设施建设规
原标题:我省养老服务十项政策


  ——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引领作用

  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总体规划(2015-2020年)》《社区老年人专业养护设施建设规划(2015-2020年)》《社区公共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

  ——-养老服务业投融资的支持政策

  省政府民政、金融部门将与国开行针对社会养老服体系建设中的财税政策、投融资主体建设、养老产业发展基金、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重点支持社区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各类老年公寓、老年社区建设等,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了很好的融资平台和金融服务机制。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政策

  我市将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新增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采取优先供地、鼓励长期租赁、划拨供地等多种方式保障养老服务用地,也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精神,实施优惠收费政策。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政策

  西宁市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展了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试点工作。为60岁以上特殊困难老人和80岁以上社会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急、助医、保洁、紧急援助和心理慰藉等养老服务。其中60岁以上特困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50元,80岁以上社会老人每人每月补贴60元。机构养老特困老人补贴每人每月500元,普通老人每人每月180元。

  ——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策

  今后,除政府必要的兜底性养老服务机构之外,其他符合条件的已经运营和尚未运营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设施都要积极实施公办民营,鼓励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养老服务企业等积极参与承包、租赁和委托经营管理。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与养老融合发展的政策

  省政府33号文件,已经明确规定,允许养老机构内设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并纳入医保定点;允许医疗机构内设养老床位,开展老年人养护服务。

  ——养老服务业招商引资的政策

  从2015年起,每年安排项目,纳入青洽会、城洽会等大型招商引资平台,公开对全社会招商。成功招商的养老服务专业企业或社会组织,将同样享受我省各项招商引资政策优惠。

  ——支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扶持政策

  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政策

  政府支持各类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发展,提倡发展互助式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建立老年人参与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鼓励低龄健康老人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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