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首页 > 国内资讯 > 宁夏新闻 > 正文

徐春雷:“不能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5-12-31 07:46:29  |   来源:宁夏新闻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许蓉
法治天地_徐春雷:“不能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他,身为企业分公司副经理,却长期扎根一线,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为企业量身定制了一套卓有成效的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有效避免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在施工一线,他从各个环节入手,加强与一线工人和农民工的沟通与交流,通过法律途径保障企业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他,就是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副经理徐春雷。

  今年53岁的徐春雷1987年9月参加工作,目前在公司主管法律事务工作。为了学习法律专业知识,他参加了自学考试,仅用2年时间,就取得了法律专业大专学历。2010年起,他开始报考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用“以考促学”的方式进行更高层次法律知识的学习。2013年担任基层单位法律主管、副经理后,徐春雷带领同事对电建涉诉案件开展集中清理,并从中总结出了一套独到的工作方法。在法院、当事人和公司之间寻找突破点,平衡各方利益,拿出合理化、建设性意见,最终促使案件妥善解决。在不断处理法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对企业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列举出应对措施,形成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他的积极探索取得了巨大成效,有效避免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

  如今,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徐春雷特别注重对进场农民工的普法教育。他联合公司工程、人力资源部门在施工现场开展普法宣传、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农民工说话做事诚实守信,增强他们的法治观念,让他们学会利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如遇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他总是及时与责任单位责任人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如遇恶意讨薪,他便采取应对措施,协调各方,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化解,保证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在处理农民工问题上,徐春雷一贯坚持的原则是:所有一切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有理、有节、有据。既不给恶意分包商以可乘之机,也不能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记者 刘炳宇)

热点资讯
精彩推荐
出行指南针
每日能量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