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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法律援助维权获赔

发布时间:2015-12-30 07:32:12  |   来源:宁夏新闻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许蓉
法治天地_未成年人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法律援助维权获赔

  16岁的中学生马某遭遇车祸后受伤,因索赔医药费未果,便向永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最终获得赔偿。

  2013年7月26日20时40分,马某乘坐刘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永宁县闽宁镇玉海经济开发区中滩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中滩村四组时,与李某停放在中滩村北路北侧路边头西尾东的低速三轮汽车相撞,致刘某和摩托车乘车人马某受伤,车辆受损。经永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2013年10月2日,马某与刘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刘某家属已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李某却提出车辆不是他的而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承办此案的律师经查得知,李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原系吴某所有,吴某转让给了李某,但还未过户。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51万元,剩余损失由被告人李某按照30%的责任赔偿2376.1元。被告人吴某因其将车辆转让给李某,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车辆实际使用人和所有人为李某,故判决吴某不承担赔偿责任。面对判决结果,双方均无异议。(记者 王潇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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