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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拟制定燃煤污染防治条例 买卖不达标燃煤最高罚5万

发布时间:2015-12-25 19:30:14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许蓉
(记者 张隽珊) 记者从哈尔滨市法制办获悉,哈市拟制定《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分

  东北网讯 (记者 张隽珊) 记者从哈尔滨市法制办获悉,哈市拟制定《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燃煤总量控制和燃煤的生产、加工、购销、使用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提出燃煤经销单位、工业企业、供热单位(包括自供热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载明的燃煤质量条款或者检测报告不符合燃煤质量标准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对城市燃煤消费实行总量控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的中长期规划,确定近期和长期的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目标,逐步降低燃煤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实现燃煤消费总量负增长。

  建立燃煤质量管理档案禁止掺杂、掺假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燃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和使用单位是燃煤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燃煤质量标准,建立燃煤质量保证制度和燃煤质量管理档案。

  禁止在生产、销售的燃煤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燃煤,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燃煤和生物质成型燃料,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市场监管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燃煤质量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对经营、销售和使用的燃煤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建成区、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以及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以批复的工业园区规划范围为准)为哈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35t/h以下(不含35t/h)、29MW(不含29MW)燃煤供热锅炉和20t/h以下(不含20t/h)、14MW以下(不含14MW)燃煤非供热锅炉。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既有的不能达标排放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燃煤锅炉的单位,应当在供暖期间实施二十四小时低温连续供暖。重点燃煤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公布燃煤数量、质量情况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大气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买卖质量不达标燃煤最高罚5万

  燃煤经销单位未签订载明燃煤质量要求的燃煤购销合同或者未按照规定抄送燃煤购销合同和煤质检测报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燃煤经销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载明的燃煤质量条款或者检测报告不符合燃煤质量标准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条例规定禁止销售的燃煤而为其提供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收入,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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