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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两男子成立公司以高额回扣集资 诈骗老年人逾千万元

发布时间:2015-12-18 01:02:04  |   来源:海南日报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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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海网海口12月17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 通讯员 胡坤坤)2013年4月至11月,梁某某与梁某才以招揽、组织抽奖活动等方式,在海口街头、公园、公交车站等公共场所向他人集资上千万元。12月17日,南海网记者获悉,近日,海口中院依法对梁某某与梁某才集资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

  2013年4月,韦某东(在逃,另案处理)向梁某某、梁某才提出以其二人作为股东在海口市注册一家公司,以高额回报吸引他人投资肉牛养殖等项目,并承诺给予梁某某、梁某才集资款共3%的提成,梁某某、梁某才均表示同意。

  同年4月26日,韦某东与梁某某、梁某才在海南省海口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海南兴牧源农业公司,梁某才任法定代表人占公司95%的股份,梁某某占公司5%的股份。兴牧源农业公司成立后,韦某东事先准备借款合同让梁某才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并盖上公司公章,同时让梁某某、梁某才开设多家银行的银行卡用于出借人转账。

  兴牧源农业公司成立后,韦某东、梁某某通过本人或公司员工以招揽、组织抽奖活动等方式,在街上、公园、公交车站等公共场所向老年人们发宣传卡片、礼品卷,宣传兴牧源农业公司肉牛养殖等项目,并承诺支付18%-24%的年息。同年8月,韦某东、梁某某、梁某才组织有意向投资及已投资的老年人到广西兴牧源农业公司的养牛场参观,韦某东、梁某某等人谎称该养牛场系梁某才经营管理,以制造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假象。兴牧源农业公司实际并无肉牛养殖等任何经营项目,但在韦某东、梁某某等人的鼓吹和宣传下,多名被害人于2013年5月至同年10月通过支付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先后将借款转到韦某东提供的梁某某或梁某才个人银行账户,所收取转账款或现金由韦某东支取并使用。韦某东共支付梁某某、梁某才集资款3%的提成10余万元。

  2013年11月,韦某东离开兴牧源农业公司,由梁某某接管。同年12月25日,梁某某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本人,并沿用相同宣传模式,以花卉种植名义向被害人集资,并支付18%-24%的年息。梁某某收到钱款后,除了将10余万元投入经营海口市美兰监狱旁的花卉基地和海甸岛一花店外,剩余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本金和利息。2014年7月,因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利息,梁某某关闭兴牧源农业公司逃往广东。同年10月20日、24日,梁某才、梁某某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兴牧源农业公司自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共收取117名被害人的投资款985万余元,共返还被害人利息102万余元,造成被害人损失883万余元。

  2013年10月,韦某东又提出以梁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福州注册成立广州利牧农业科技发展公司福州分公司,按照兴牧源农业公司的集资模式,以高额回报吸引他人投资花卉种植等项目,梁某某表示同意并提供身份证明,然后开设多家银行个人账户,并以法定代表人名义事先签署50份空白借款合同用于集资,随后梁某某返回海口继续经营管理兴牧源农业公司。福州分公司成立后,韦某东等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没有任何经营项目的情况下虚假宣传福州公公司从事花卉苗木种植,向多人非法集资,并承诺支付2%的月息及另分配5%的红利。2014年3月,梁某某接管福州公公司后继续采取相同模式集资,收到的钱款用于偿还以前收到的本金及需要支付的利息。同年4月,因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巨额利息,梁某某关闭福州公公司返回海口。

  福州分公司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共收取56名被害人借款241万余元,返还49万余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9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共同非法集资,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中梁某某集资诈骗人民币1075万余元,梁某才集资诈骗人民币88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梁某某、梁某才虽然主动投案,但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依法不构成自首,但对二人主动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才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梁某才犯罪前科情况,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梁某才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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