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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运管处7人落马 4科长"前腐后继"全科室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5-12-19 19:45:38  |   来源:广西新闻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沈洁
《南宁运管处7人先后落马领导和科员瓜分300多万元》后续四科长“前腐后继”全科室被处罚金南宁市运管处驾培科和货运科犯单位受贿罪,共判

《南宁运管处7人先后落马 领导和科员瓜分300多万元》后续

四科长“前腐后继” 全科室被处罚金

南宁市运管处驾培科和货运科犯单位受贿罪,共判处罚金70万元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蔡梦婕

南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下称“南宁市运管处”)是南宁市交通运输局的二层机构,为事业单位,主要对道路运输、客货运站场经营行为等进行监管,并与各个驾校有业务往来。2014年,南宁市运管处共有7人先后“落马”(详见本报2014年12月3日相关报道)。12月18日,时隔一年后,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其中两名涉案原科长、一名涉案原副科长及两个涉案科室作出一审判决。


两科室15年集体受贿数百万元

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2014年1月,南宁市运管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管科(下称“驾培科”),在韦某(另案处理)、冯某、郭某相继担任科长期间,利用主管南宁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便利,为广西中和瑞联科技有限公司,推广该公司的道路客货运从业资格考试系统、驾驶初学人员计时器系统、汽车驾驶培训模拟器系统在南宁市驾培行业中运营谋利提供了帮助。

为此,驾培科收受了广西中和瑞联公司因道路客货运从业资格考试系统运营给予的贿赂款51.8万余元、因驾驶初学人员计时器系统给予的贿赂款64.9万余元、因汽车驾驶培训模拟器系统给予的贿赂款53.9万余元,以上款项共计170万余元。其中,在2010年3~11月韦某任职期间,科室共收受9万余元;在2010年12月至2013年3月冯某任职期间,科室收受57万余元;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郭某任职期间,科室收受103万余元。3人将上述款项以加班费的名义发给了科室工作人员。

从2011年9月至2013年12月,南宁市运管处货运监管科(下称“货运科”)在郭某(另案处理)、冯某相继担任该科科长期间,利用主管南宁市货运监管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南宁大应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推广诚信考核系统和继续教育系统谋利提供帮助,并为此多次收受该公司经理吴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66万余元。其中,在2011年8月至2013年4月郭某任职期间,科室收受贿赂款51万余元;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冯某任职期间,科室收取贿赂款14万余元。上述款项被郭、冯二人以加班费名义发给了科室工作人员。另查明,货运科向南宁市运输局纪检组曾退赃一万元。

法院认为,南宁市运管处驾培科和货运科作为事业单位的内设部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分别达170万余元及66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了单位受贿罪。但在涉案期间,时任科长韦某、郭某、冯某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可视为该两科室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判决:南宁市运管处驾培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南宁市运管处货运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依法没收两科室及冯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两任科长及一名副科长领刑

在个人方面,这两个科室的多任科长也因受贿纷纷“落马”。其中,冯某在担任驾培科科长期间,接受广西中和瑞联公司的请托,帮助该公司推广驾驶初学人员计时系统,收受该公司“好处费”38.8万元。案发后,冯某的亲属向检察机关退赃42.8万元,冯某也有自首情节和坦白情节。

法院认为,冯某在担任驾培科、货运科科长期间,两科室均收受他人贿赂,冯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受贿罪。同时,其个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38万余元,构成受贿罪。法院一审判处冯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曾任南宁市运管处货运科及驾培科科长的郭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38万余元,构成受贿罪,两科室则构成单位受贿罪。法院认为,郭某应数罪并罚。但其归案后检举他人,有重大立功情节,可减轻处罚。故判决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曾任驾培科副科长的陈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金额达107万余元,构成受贿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一审判决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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