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首页 > 国内资讯 > 广西新闻 > 正文

碍于情面替人借贷 到期未还引官司

发布时间:2015-12-18 22:56:37  |   来源:广西新闻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赵伟
广西新闻网平果12月17日讯(通讯员陆香兰韦东升)碍于情面替朋友借贷,朋友未能按时偿还贷款,近日,替人借贷的韦某被平果县法院依法判决偿还借

广西新闻网 平果12月17日讯(通讯员 陆香兰 韦东升)碍于情面替朋友借贷,朋友未能按时偿还贷款,近日,替人借贷的韦某被平果县法院依法判决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

因急需4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廖某遂请求其好友韦某代为借贷,韦某碍于情面答应了该请求。2014年2月27日,韦某找到平果县某贷款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内容为韦某因需要借款用于畜牧养殖,向该公司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同日,廖某与该贷款公司订立《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廖某作为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该贷款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向韦某发放贷款400万元。后因韦某未能按期还款,廖某作为保证人亦未代韦某偿还借款,该贷款公司向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贷款公司依照双方的约定将借款400万元转账给被告韦某,被告韦某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该院判决韦某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给原告平果县某贷款公司,被告廖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热点资讯
精彩推荐
出行指南针
每日能量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