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男子经不住百万“好处费”诱惑 为他人牟利获刑

发布时间:2015-12-10 15:19:36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罗付伟  |   责任编辑:黄金平
,被告人张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现金一百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贵阳一男子在贵州某集团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一起高达1.8亿的贷款审核手续中为他人牟利,并收取一百万元作为“好处费。”昨日,记者从贵阳中院获悉,该男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据了解,2012年5月14日,张某进入贵州某投资集团公司工作,同年8月14日到12月31日期间,他担任该公司投资某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具体负责该部投资业务的统筹安排及管理工作,并对债权投资业务的受理、真实性审查、审批等多个环节负主要责任。

  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独山县某房开公司1.8亿贷款过程中,以后续顺利审核贷款为由,向该房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索要1百万“好处费”。同年12月21日,审批通过,同意该投资部申报给予房开公司委托贷款1.8亿元,并提供相应担保。2012年12月26日,急需资金走转的李某某为尽快取得贷款,向张某汇款一百万。12月28日,张某将好处费其中的20万元,给了共同办理此笔业务的的同事刘某的弟弟,后者将这笔赃款退回公安机关。

  2015年6月12日,公诉机关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向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现金一百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所得赃款20万没收、80万追缴上交国库。

  对此,被告人张某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他称,2012年和李某相识后,同年4月,李某向其借款一百万元,故2012年12月26日李某汇入的一百万元是还款,并非受贿款,此外,同事刘某弟弟急需用钱,才将20万元外借。

  据了解,张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后,昨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法院将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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