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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4S店试驾抢走宝马发朋友圈炫富 获刑12年

发布时间:2015-07-22 07:19:51  |   来源:大众网  |   作者:肖洋桂  |   责任编辑:曹锐
2013年12月4日,在读研究生文某,在长沙雨花区某4S店内,假借试驾之名抢走一台宝马轿车。今年7月6日,文某被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朋友圈炫富是“病态”(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3年12月4日,在读研究生文某,在长沙雨花区某4S店内,假借试驾之名抢走一台宝马轿车。今年7月6日,文某被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据检方透露,文某的家属曾想通过假的精神鉴定书,帮助文某逃避罪责。2014年1月27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被告人家属(另案处理)的操纵下,作出被告人文某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2014年3月28日,当地检察院依据此鉴定意见对被告人文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朋友圈炫富是“病态”(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4年10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文某一案中的“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意见书”存在送检材料来源不明、鉴定方法有错误、鉴定程序有瑕疵等问题,不宜作为定案依据,于2014年10月25日撤销了不起诉决定,将该案交由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29日委托北京安定医院对文某作案时是否患有精神病作出鉴定。2015年1月15日,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作出鉴定意见:被告人文某无精神病,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望城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文某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遂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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