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舆论指出,从通报内容看,网络商品交易监管部门对曝光商品的认定,一改法律设定的“寻常路”,转而采用“正品”和“非正品”的分类标准,并特别注明:“这里统一将假冒伪劣产品、翻新产品、非授权正规渠道,含量与宣传不符产品、无3C认证,非中国大陆地区官方正品、不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要求产品等均列为非正品”。
然而,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均未使用过“非正品”的概念,监管部门创设如此宽泛的“非正品”概念,是意欲创新,还是越权监管呢?
有舆论指出,从通报内容看,网络商品交易监管部门对曝光商品的认定,一改法律设定的“寻常路”,转而采用“正品”和“非正品”的分类标准,并特别注明:“这里统一将假冒伪劣产品、翻新产品、非授权正规渠道,含量与宣传不符产品、无3C认证,非中国大陆地区官方正品、不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要求产品等均列为非正品”。
然而,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均未使用过“非正品”的概念,监管部门创设如此宽泛的“非正品”概念,是意欲创新,还是越权监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