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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副校长车祸身亡案 亲属索赔28.7万

发布时间:2015-12-09 04:52:04  |   来源:中安在线  |   作者:纪在学  |   责任编辑:许蓉
去年6月12日浙大副校长吴平车祸身亡,歙县籍大货车司机汪国财对杭州交警认定自己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不满,提起行政诉讼,案件至今仍未判决。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吴平的亲属将汪国

  去年6月12日浙大副校长吴平车祸身亡,歙县籍大货车司机汪国财对杭州交警认定自己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不满,提起行政诉讼,案件至今仍未判决。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吴平的亲属将汪国财等四名被告告上法院,索赔28.7万元。昨天上午,这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在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开庭审理。


  这起民事诉讼引来杭州媒体关注

  原告和汪国财都未出庭

  昨天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拱墅区法院第十审判庭,浙大副校长吴平的配偶、母亲、儿子三原告起诉黄山歙县籍大货车司机汪国财等四名被告的民事索赔案正式开庭审理,三名原告并未出庭,由代理律师出庭起诉。被告除了汪国财未到庭应诉外,包括大货车牵引车和挂车分属的黄山市徽州区金源物流有限公司、畅源物流有限公司,以及大货车投保的黄山市某保险公司,都分别出庭应诉。

  原告索赔28.7万余元

  开庭后,原告代理律师黄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办理丧事人员误工费,共计28.7万余元。请求承保大货车的黄山市徽州区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现行赔付责任。被告代理律师赵先生表示,因为汪国财及两家物流公司对杭州交警绕城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先后申请复核,并对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该行政诉讼案尚未判决,建议法院中止审查此案。作为第四被告的黄山市徽州区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则认为,此案与事故认定书有关,而行政诉讼案件与具体的行政处罚有关,两者并无直接关系,因此此案的审理应不受行政诉讼案件的影响。

  双方都称愿意接受调解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原告代理律师称,需跟原告当事人沟通,对具体赔偿数额愿意接受法院调解,而被告两家物流公司并不涉及具体赔偿问题,因此对于第四被告黄山某保险公司愿意接受调解也没有异议。黄山某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保险公司只愿意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无责赔偿,但是这起事故造成其中一名受害者死亡,对于赔偿数额,只要对方诉求不太离谱,愿意接受调解进行协商。案件审理结束后未当庭判决。法院表示,对于是否需要中止审理,需要等待法院具体通知。

  [争议焦点]

  汪国财是否存过错?

  原告律师根据事故认定书认为汪国财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两家物流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他们有证据证明大货车的制动系统没有问题,超载也不属实,因此汪国财及大货车所属的两家物流公司都没有过错。被告黄山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则认为,根据司法鉴定书结论,可以排除大货车因制动和超载是引发事故的原因,而对于加重事故严重程度与事故原因无关。

  人身伤害案过时效?根据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限制,原告律师认为从2014年11月19日交警出具不予调解通知书开始计算,到11月17日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而被告代理律师认为,2014年9月23日交警下达事故认定书复核结束后,原告即可提起诉讼,如今已超过1年诉讼时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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