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在超市购买了15瓶过期啤酒和5瓶过期油辣子,将永辉超市诉至法院,索要10倍赔偿。超市方认为沈某是职业打假人,购买时就应了解商品已过期,不同意赔偿。昨天市一中院依最新司法解释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这在本市尚属首例。
超市被判10倍赔偿
沈某起诉称,他于2012年12月3日在永辉马家堡分公司购买了15瓶“燕京”牌10度小精品啤酒和5瓶“圣寿”牌家乡油辣子。啤酒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6日,保质期为360天;油辣子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1月7日,保质期为12个月。为此,沈某要求永辉商业公司、永辉马家堡分公司两被告进行10倍赔偿。
面对起诉,超市方面表示,超市是开架销售,沈某购买商品时就了解商品是否过了保质期,即使他购买了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也是有意为之。超市方也不认可涉诉的过期商品是沈某2012年12月3日购买的,不排除其是两次购买相同食品后,故意把未过期食品换成过期食品进行投诉,且对方也未举证证明他因购买过期食品而受到损害。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永辉商业公司承担10倍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