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信息披露的不及时,证券律师王志斌分析称,“该公司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及时通知债权人属违规,应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
江苏弘盛国有资产退出后未及时披露
江苏弘盛于2013年9月10日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13弘盛CP001”,发行金额为2亿元,期限365天,票面利率8.5%,企业主体长期信用评级为A+,本期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为A-1级。
但据公司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主办的中国货币网公布的资料中显示,债券发行3个月后,总计占比54.33%的国有股全部撤资。12月31日,江苏弘盛完成了注册资本减资和工商变更登记。
两个月后的2014年2月24日,该公司才发布《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减资事项的公告》,披露减资事项,称公司已于2013年底完成国有股份退出、注册资本减资及工商登记变更等事宜。
其实早在2008年,江苏省高邮市政府就发文明确了未来3-5年将撤出国有股对江苏弘盛的投资,但债券发行文件中并未披露。
公司法178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法205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律师王志斌告诉人民网记者,“该公司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及时通知债权人,应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除此之外,债权人也可以以减资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由原国有股持有人在减资范围内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高邮政府称国资退出系为发展地方经济
据江苏弘盛发布的减资事项公告中显示:高邮市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需要更多地依靠银行融资,但目前大多数银行都需要政府平台提供贷款抵押物,因此高邮市政府要求企业将国有资本入股所对应的土地、房产等资产退出,以方便地方政府对外融资。
“地方政府作为股东,是有权利撤资的。”一证券律师认为,“但这种事情一旦发生,有可能导致当地企业以后再也无法融资,投资机构再也不相信他们了。”
公司评级展望由稳定调整为负面
江苏弘盛在2月24日的公告中还指出,本次减资事项对公司实际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截止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有保障。
但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的跟踪评级中指出,国有股权退出,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大幅下降,所有者权益稳定性下降,资产负债率有所上升,对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和负面影响,未来经营稳定性有待观察。且本次减资事项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管理有待规范。
综合考虑,联合资信确定维持公司A+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将评级展望由稳定调整为负面,维持“13弘盛CP001”A-1的信用等级。
针对延迟披露事宜,记者试图采访公司相关负责人,但截至发稿时仍未有回应。对于江苏弘盛国股撤资一事,人民网将继续关注。
链接:江苏弘盛国股撤资进展
2008年12月6日,高邮市政府下发了《市政府关于印发〈江苏弘盛集团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邮政发[2008]169号),明确江苏弘盛2.1亿元国有股在3-5年内退出。
2011年11月23日,高邮市政府下发了《市政府关于同意江苏弘盛集团置换国有注册资本的批复》(邮政发[2011]171号),同意公司面向内部全体干部职工募集2.2亿元资本置换2.1亿元国有股和建工学校336.08万元法人股,上述国有股和法人股退出。
2013年10月9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公司注册资本由原62683.36632万元减至28622.476323万元。
2013年12月26日,公司向高邮市政府上报了《关于办理弘盛集团乡镇建安股东工商退出手续的请示》,高邮市政府于12月30日予以批复同意。12月31日,经股东会同意全体股东增资2594.591914万元并实际缴足,注册资本增至31217.068237万元。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在高邮市相关部门已办理并完成了原国有股份退出及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2014年2月24日,公司发布《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减资事项的公告》,披露减资事项,称公司已于2013年底完成国有股份退出、注册资本减资及工商登记变更等事宜。
原文链接:http://js.people.com.cn/html/2014/04/17/303197.html?ADUIN=867985499&ADSESSION=1397769891&ADTAG=CLIENT.QQ.5311_.0&ADPUBNO=26327